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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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相對人丙○○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尊親屬。⑵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⑶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11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及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惟依關係人甲○○即相對人弟弟到庭陳稱:(法官問:相對人有無叔、伯、姑、姨、舅的親屬?)我父親是只有一個人獨生子,我母親那邊有兄弟
二、三個,一個妹妹,一個姐姐,都已過世了,很久沒有往來了等語,及聲請人陳稱:(法官問:相對人有無同輩份的堂、表兄弟妹姐?)相對人的父親是獨生子,所以相對人沒有堂兄弟姐妹,至於表兄弟姐妹因久未往來,下落不清楚等語,足見相對人有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並非明確,是聲請人自應補正各該親屬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及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認是否有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予以指定其他親屬為親屬會議會員之必要。從而,本院自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