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林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冠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241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