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閔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3年7月16日下午2時45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周宛瑩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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