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 劉俊南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89年度易字第382號重利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訴重利案件(本院89年度易字第382號),法院曾扣押聲請人所有支票2張在案,因該案業已判決確定,上開支票並未經諭知沒收,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382號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判決書及本院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固堪認定,惟經本院函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結果,上開重利案件之卷宗業已銷毀,且現並無另行留存之扣押物,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6月24日南檢玲檔89乙8971字第38390號函暨所附銷毀目錄3紙、銷毀記錄1紙附卷可參。
是現未有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扣押物留存,自無從發還於聲請人。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雅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