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調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力電腦娛樂公司台北分公司間侵權行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之事由載明為其因不慎侵害相對人新
力電腦娛樂公司台北分公司著作權,而申請調解,有聲請人
之聲請調解狀1份可稽,則聲請人所聲請調解之上開事項,
經核難以賦予與確定判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
)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參照
),顯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傅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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