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春
       簡志龍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
仟肆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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