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6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父母之一方死亡者,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父親 葉錦麟 過世,母親 陳鳳儀 希望聲請人從母姓,為此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已成年,而其父葉錦麟已死亡等情,有戶口名簿在卷可稽,惟遍查全卷並無事實足認聲請人之「葉」姓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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