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宮儀 即 晟鑫 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利息之正確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