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債權人 張絖 竣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政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證物名稱:聲證1「借款約定書正本乙份」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提出借款已屆清償期或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