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王歆妤

劉桂珍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裁定疏漏附表,應予補正如本件之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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