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00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按月計付違約金玖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