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甲○○
乙○○
號被告丙○○被告金包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