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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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原告 王裕安
李志濠 陳文一 朱燕麟 徐勝鏞 涂煥棠 吳家誠 朱振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温佳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應於主文欄之上增列案源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