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49號聲請人 許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易佳香 品味小菜館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瑩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