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志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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