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5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士傑
孫士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基簡字第595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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