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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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芝律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35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674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芝律與告訴人 吳惠如 彼此發生嫌隙,被告竟於民國112年5月6日14時30分許,前往位於宜蘭縣○○市○○路000號之「文化寶座」封閉式社區大樓,欲與告訴人理論,其未經告訴人或社區管理員之同意,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利用社區住戶開啟社區管制大門之際,無故尾隨進入並搭乘電梯上3樓之3告訴人之住處前,再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撕毀貼於告訴人門口之春聯,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侵入住宅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12年10月12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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