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鄭依婷 被告 葉奕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