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美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美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美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4年度速偵字第25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不知戒慎警惕,再為本案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漠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法令,仍酒後駕駛自小客車上路,行駛於國道1號,罔顧自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並因而肇事,幸無人受傷,本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53.1mg/dl(即0.2531g/dl,換算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1.127毫克)之情節;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724號被告莊美蓮女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市○0巷0弄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6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美蓮明知飲用酒類後會降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之注意能力,易生肇事之風險,於民國110年6月19日凌晨2時30分許起至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6之居所內飲用威士忌酒後,復於同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某處田裡飲用啤酒後,竟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竟隨即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居所。嗣於同日下午2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道○號高速公路南下168公里處時,不慎撞及 賴建志 停放於路肩之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無人受傷)。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時,經對莊美蓮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因3次均無法檢測出酒精濃度,經莊美蓮同意後,偕同其前往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所含酒精濃度達每百毫升253.1毫克,換算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美蓮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而車禍發生過程,核與證人賴建志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微量元素/藥/毒物測定檢驗結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採證照片及警製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檢察官張良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玉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