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東交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5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台幣陸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員警發現甲○○滿身酒氣而施以酒測」之記載應補充為「員警發現甲○○滿身酒氣而於23日凌晨3時09分許對其施以酒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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