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66,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魏慧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