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3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典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典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典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2年11月27日,按期平均攤還本金,詎相對人僅繳納利息至民國96年1月5日止,尚欠本金15,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借款契約書、擔保交易登記書、動產抵押契約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書1件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6年度拍字第738號│├──┬─────┬─────┬─────┬────┬──────┬──┬──┬────────┬────────┤│編號│標的物名稱│規格及型式│製造廠商│廠牌│出廠年月日│單位│數量│登記所在地址│現在保存地址││││││││││││├──┼─────┼─────┼─────┼────┼──────┼──┼──┼────────┼────────┤│1│塑膠射出成│LH-2000│良風實業股│二板式射│95年11月5日│台│1│台南縣永康市中華│台南市○○號○段│││型機││份有限公司│出成型機││││路192巷107號│122-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