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52號聲請人 陳佑瑞 相對人 黃桃珠 上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西元二00八年二月五日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非訟事件法第3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雖據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西元2008年2月5日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1件,惟聲請人據以提起本件聲請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7)蕉民初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書之作成日期為西元2008年2月5日,核該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生效日期為西元2007年3月1日,顯然有誤,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另行補正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西元2008年2月5日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毓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