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海軍一九二艦隊代表人 賀紘璿 連絡地址:同上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連絡地址:同上
陳尚偉 連絡地址:高雄左營 張貝君 上列原告因有關兵役事務,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 何宗哲 、 何俊益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