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2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富程
張源升陳正淮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富程、張源升被訴公然侮辱、毀損部分及陳正淮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富程(改名前為 張立威 )與被告張源升(改名前為 張立群 )為兄弟,被告張富程於民國104年3月29日下午3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搭載被告張源升及2人之父母 張紀祖高漢榮 ,沿南投縣○○鄉○○村○○○○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被告陳正淮則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搭載告訴人即其妻 賴宜 均及其2名未成年子女,沿同道路反向行駛而來,2車在該道路0.9公里處相會,但因該處車道狹小無法會車,被告張富程及被告張源升便下車與在乙車內之被告陳正淮發生爭執,被告張富程與被告張源升即分別基於妨害名譽、恐嚇及毀損之犯意,2人先均對被告陳正淮辱稱:「臭機掰」、「幹你娘」及「幹你娘老機掰」等詞語,並均伸手進入乙車內拉扯被告陳正淮之衣領,欲以此方式恐嚇被告陳正淮(被告張富程、張源升2人所涉恐嚇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被告陳正淮見狀後即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放置在乙車上之辣椒槍噴向被告張源升之口腔內部及被告張富程之眼部,致被告張源升受有腹痛、嘔吐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之傷害;被告張富程則受有急性結膜炎之傷害。被告張富程、張源升2人遭被告陳正淮以辣椒槍噴射後,即徒手敲擊並大力拍打乙車之車身而損壞乙車之左右前車門、右側晴雨窗、右前保險桿及前擋風玻璃;被告張富程則獨自徒手拔取乙車之右前照後鏡致令不堪使用,並手持木棒朝乙車走來作勢欲敲擊乙車,復基於另起之犯意對乙車內之被告陳正淮、告訴人 賴宜均 辱稱:「操你媽的B!妓女!」、「你娘A老機掰」、「狗男女」等語,被告張源升則對被告陳正淮、告訴人賴宜均辱稱:「垃圾」等語,被告陳正淮及告訴人賴宜均因此感到受辱而立即報警處理。嗣警到場後,自被告陳正淮處扣得辣椒槍1把及補充罐1罐,並查閱被告陳正淮所提供之影像紀錄後,而查悉上情,並經被告兼告訴人陳正淮、告訴人賴宜均於同日對被告張富程、張源升2人提出告訴,及被告兼告訴人張富程、張源升2人於同日對被告陳正淮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張富程、張源升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陳正淮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富程、張源升2人經檢察官分別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
314條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張富程、張源升2人與告訴人陳正淮、賴宜均於105年11月22日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陳正淮、賴宜均2人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136號調解程序筆錄
1份及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見本院易字卷第75、80、83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就被告張富程、張源升2人被訴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陳正淮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陳正淮與告訴人張富程、張源升2人於105年11月22日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張富程、張源升2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
104年度中司調字第4973、4974號調解程序筆錄2份及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易字卷第75頁、第84至85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亦就被告陳正淮被訴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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