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78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7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1年憲裁字第89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78號聲請人 施吟青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89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宣告上開裁定無效。(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898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系爭不受理裁定牴觸憲法無效,重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受理裁定牴觸憲法無效,核屬對之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聲請。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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