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苡晴 被告 施富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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