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34號
原告 吳佩芳
被告 李皓翔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易字第19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
法官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34號
原告 吳佩芳
被告 李皓翔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易字第19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
法官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