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02號

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77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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