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02號
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77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奕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02號
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77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