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家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58號上訴人 蔡敏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氏鸞 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未據繳納;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宋國鎮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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