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09號原告壬○○
庚○○辛○○丑○○子○○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複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被告卯○○○兼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午○○兼訴訟代理人巳○○被告癸○○訴訟代理人寅○○被告甲○○
丙○○乙○○丁○○己○○○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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