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五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五○○四○八一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