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訴訟代理人 莊浚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備考││││││台幣)│││├──┼─────┼─────────┼──────┼──────┼────────┼──┤│001│弘達水電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9年3月30日│38,540元│0000000│││││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