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98號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