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李祥維 被告 藍欽祥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簡字第60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瑜法官蕭淳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芯卉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