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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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松主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628元(計算式: 本金 1,468,187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41元=1,468,628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0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信璋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起算日(民國)起訴前1日(民國)年息(%)各列利息小計(元以下4捨5入)1680,494元113年9月7日113年9月9日3.69206.39元2519,824元113年9月7日113年9月9日3.69157.66元3217,177元113年9月7日113年9月9日3.6965.87元437,797元113年9月7日113年9月9日3.6911.46元合計44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