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執聲字第一六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目前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48256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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