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55號原告 袁慧齡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被告 葉明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之答辯狀繕本誤送達予其被告本人,致原告未知悉被告答辯內容而聲請本院一造辯論判決,實有礙兩造之訴訟權益,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