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7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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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732號
原   告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   告  林博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0年10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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