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原告 呂學正 被告 呂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未記載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等,本院爰於民國112年6月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存卷可佐,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賴昱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