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益忠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文詹益忠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益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2年7月5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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