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931號
97年度交聲字第932號97年度交聲字第933號97年度交聲字第934號97年度交聲字第935號97年度交聲字第963號97年度交聲字第964號97年度交聲字第965號97年度交聲字第966號97年度交聲字第96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所為之5份裁決(裁決書日期、文號均如附表所載)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另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載有明文。
二、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各因如附表所列之事由違規為警舉發,嗣由原處分機關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三、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於民國88年間遭吊扣,該車於88年11月18日至89年8月31日間由 蕭能昌陳立益蔡昭舟 等3人所騎乘使用並違規遭舉發等情,異議人亦感後悔,惟因日常事務繁忙,無力照管,請予減少罰鍰,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甲○○係就附表所列之裁決書聲明異議,而該5裁決書已分別於附表所載之送達日期送達至異議人設籍之住所即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並經異議人本人或同居人收受,此有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與異議人甲○○本人蓋印收受及由異議人之同居人即異議人之公公「 蔡金川 」、異議人之子「蔡昭舟」蓋印收受之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5紙在卷可稽,是本件附表所列裁決書均已向異議人為合法送達無誤。從而,上開裁決書既係分別於如附表所載日期合法送達異議人,異議人如對附表所載原處分機關各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其異議期間應自附表所載各該裁決書送達日期之翌日起算20日內提出異議(異議人住所在彰化縣二水鄉,需加計在途期間2日),惟異議人竟遲至97年6月27日始具狀向彰化監理站及本院聲明異議,此有蓋有彰化監理站公文收文專用章、本院收狀章之聲明異議狀等件存卷可考,是異議人聲明異議顯均已逾20日之異議期間,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其聲明異議即難謂為合法,復無從補正,自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裁決文號│送達時間│收件人│違規時間│違規事實│││││││違規地點││├──┼─────┼────┼─────┼───────┼──────┼──────┤││93年12月8│彰監五字│93年12月13│蔡金川│89年1月20日│機車領有號牌││1│日│第裁64-I│日││15時 許在 彰化│而未懸掛││││00000000│││縣 田中鎮東閔 │行車執照未隨│││││││路段│車攜帶│├──┼─────┼────┼─────┼───────┼──────┼──────┤││93年12月15│彰監五字│93年12月17│蔡金川│89年1月22日│機車領有號牌││2│日│第裁64-I│日││14時27分許在│而未懸掛││││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 員集路文 興國 ││││││││中前││├──┼─────┼────┼─────┼───────┼──────┼──────┤││94年1月27│彰監五字│94年1月31│蔡昭舟│89年3月5日14│機車領有號牌││3│日│第裁64-I│日││時15分 許在彰 │而未懸掛││││00000000│││化縣田中鎮中││││││││州路、中路街││││││││口││├──┼─────┼────┼─────┼───────┼──────┼──────┤││94年4月1日│彰監五字│94年4月4日│甲○○│89年5月14日│機車領有號牌││4││第裁64-I│││20時20分許在│而未懸掛││││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南北街││├──┼─────┼────┼─────┼───────┼──────┼──────┤││94年5月24│彰監五字│94年5月26│蔡金川│89年8月31日│機車領有號牌││5│日│第裁64-I│日││21時5分許在│而未懸掛││││00000000│││彰化縣社頭鄉││││││││員集路2段519││││││││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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