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0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被訴之詐欺取財等犯罪事實坦白承認,並核與證人上官奕星等人之指述相符,復有徵人廣告、信用卡簽帳單、通信監察譯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佐以被告依被訴之犯罪事實,乃於短時間內為多次詐欺取財等犯行,即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上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