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091號聲請人 江蘇春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余采翎 於民國108年6月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同父異母之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余采翎未經生父認領,其母為 余秋妹 ,,聲請人之父母則分別為 蘇成堂蘇徐 美妹,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被繼承人與聲請人並無親屬關係,聲請人具狀陳稱其為被繼承人同父異母之姊妹,惟未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供本院審酌,自難採信,是聲請人既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即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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