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冠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監獄執行中,於105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其另案假釋復經撤銷而尚有殘刑3月26日,於102年7月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11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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