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債權人新竹縣私立竹光長期照顧中心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明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新竹縣私立竹光長期照顧中心」或「新竹縣私立竹光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依聲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及負責人為何?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