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A號女子(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附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民國00年00月生)兼法定代理人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附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被告 楊永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侵易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婉如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