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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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趙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8,201元96年8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9.18%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246,337元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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