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9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余珮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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