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65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嘉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嘉龍准予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日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9樓。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邱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已審結在案,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惟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現階段倘以限制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9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